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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原泰安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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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棵苗木在哭泣,公证抚慰果农泪

万棵苗木在哭泣,公证抚慰果农泪

时间:2019-05-09 来源:岱宗公证处 所属分类:本处动态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

案情:

2010年3月15日下午临近下班,两位肤色黝黑,面色忧愁的农民,匆匆走进了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服务大厅。他们自我介绍说:名叫生乐安、陈宏伟,是泰安市岱岳区果农。1999年2月两人合伙承包了山东省果树研究所八亩山林地及二十余亩荒山地,承包期至2009年1月。协议约定承包期满可以续包,如遇规划,发包方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在十年的承包期间,生乐安、陈宏伟两家十余口人,起早摸黑,辛勤开垦,投资上百万元,平整了二十余亩荒山,种植了大量经济林木,建设了临时砖石住宅,又修建了永久性蓄水池及几处畜圈。经过十年植育,共种植果树四千余棵,育苗二万五千余株。昔日乱石草枯的荒山披上了葱郁的绿装。2009年承包期满,发包方既没与承包方续签合同,也没有要求承包方迁离。2010年3月13日山东省果树研究所以土地有规划为由,要求生乐安、陈宏伟在两天内迁走全部苗木。承包人当即提出短期内无法完成搬迁,要求双方协商预留合理期限。3月15日果科所雇佣大型挖掘机及大量社会人员进入发包林地现场,强行对承包林地进行了破坏性平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两位果农申请对现场果树、苗木数量、品种、树龄进行保全证据。

分析与办证: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受理该公证申请后,处领导立即召集业务讨论会,对案情进行了分析研究。分析会上,两种意见迥然不同。

一种观点认为:该公证事项不适格。两位果农的承包期已满,且该地已被列入城市建设规划。按照合同法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不可抗力情景发生,该保全证据公证不应办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法律关系除受合同法调整外,还应受物权法及特别法森林法的调整,公证可以办理。物权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本案发包方与承包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有争议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物权实施强制力。虽然果农的承包期已满,但发包方并未提前要求承包方搬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并未实际终止。该承包地被占虽系城市规划需求,但政府并未要求果农搬迁。果科所行为是发包方单方行为,不代表政府。且森林法二十八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果农采伐林木,发包方应预留合理时间。林业法十四条规定:“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在本案林地使用权存有争议的前题下,发包方擅自强行铲伐的行为应属不妥。果农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经过分析论证,决定对该项申请予以受理,并指派两名经验丰富的公证员具体经办。

在解决了办与不办的争议后,如何办理该公证书成为另一个现实难题。按照与申请人的约定:现场具体清点工作由申请人聘请泰山区物价局资产评估科的同志进行。现场监督工作由公证员负责。

3月16日一早公证员来到泰安市环山路西段,市政大楼北,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百师弹药库北山果农承包地时,发现整个山坡机械工程车轰鸣震天,尘沙飞扬,残枝断木遍地。围观拾荒的市民熙熙攘攘。有的在捡树枝,有的在争扛成材的果树。

区物价局的李科长在半山坡上不停的徘徊,摇头叹息:“晚了!晚了!”现场状况已大部分被破坏。果树苗木或被掩埋到黄土里或被铲挖遗弃在山道一旁。几百棵粉芳争嫣的杏树被连根挖断,淡红色的花瓣洒满山野,仿佛果树哭泣的泪花。承包人一家老少十几口人站在现场悲痛欲绝,泪水涟涟。区物价局李科长以现场破坏,无法清点为由匆匆离开。

现场的巨大变故已超出了公证员的预想。主动撤离,中止办证似乎是公证员明哲保身的明智之举。当看到满山根断径折的苗木及承包人凄凉无助的神色,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在执业公证员心里澎湃。于是两位公证员决定留下来,尽最大努力,对现场物证状况进行抢救性证据保全。

首先公证员带领摄影师对二十八亩承包地现场进行整体详实录像。由于山路崎岖,荆棘纵横,一趟下来竞耗时二个小时。在踏勘拍摄途中,承包人陈宏伟如数家珍地介绍:“这是泰安唯一一棵美国白杏育苗树,那是生长十年的白石榴;这是种了三年的冬枣,那是四年的秋梨……。”对残存的果树品种、树龄、数量公证员进行了详细询问记录。

其次为确定具体地块树苗数量,公证员对现场又进行了横向踏勘录像。生乐安用粗糙的大手在黄土里扒出了一片核桃苗,叹息道:“再过二天,订货人就来提货了,二万株的树苗被铲,太可惜了!”在发现几小块尚未破坏的苗圃后,公证员对树苗的数量,按平方进行了清点,录像。通过每平方米的数量推算出整块苗圃的总株数。四个多小时后清点、录像工作结束,站在春寒料峭的山坡上,公证员已是汗湿内衣,尘土满身。

虽然经过一上午的努力,对现场物证状况及残存的果树、苗木数量品种进行了保全,但整个证据链条仍不完善、充分。“发包方强行平整土地,难道你们没采取任何积极措施么?”公证员踌躇地问道。“当然有措施了”,承包人生乐安漫不经心地答道:“14号我们找了几个朋友、邻居对果园苗木进行了清点。但律师说是私证,有争议,不能用。”

原来为防止争议,3月14日生乐安、陈宏伟邀请为其常年帮忙干活的朋友及周围邻居对果树苗木品种、数量、树龄进行了突击清点,并在3月15日请摄影师郑升军对现场进行了录像。公证员当即询问当时参与清点的于积平、李乃祥、李海乙、路贵法等人,他们均表示愿如实作证。

清点人于积平说:“我和生乐安、陈宏伟是多年朋友,我懂果树技术。他们的果园我经常过来帮忙,树种树龄我都清楚。”“我常年为生乐安果园干活,熟悉果树就像熟悉自己的孩子,”李乃祥介绍说,路贵法用手一指说:“我承包的果园在东边,这次强拆他们的果园,下次就轮到我了。生乐安邀请我参与清点,我当然愿为他们作证。”

3月20日及3月24日参与生乐安、陈宏伟承包果园清点的人员及两次录像的摄影师郑升军分别陆续来到岱宗公证处。公证员对四名清点人及摄影师单独进行了询问,告诉了证人的权利和义务。清点人及摄影师均表示愿如实作证,意思表示真实。

虽然清点人对生乐安果园的情况耳祥能熟,但公证员仍然仔细核对了清点人提供的《果树苗木清点表》。其中一项内容引起公证员的疑问。生乐安、陈宏伟承包果园时间是十年,但清点表中记录的花椒树树龄却为十三年。

富有劳动经验的果农们解释到:果园靠路的一边为了方便管理,需要封闭。泰安果农的惯例是拉铁丝网加种荆棘树木。生乐安、陈宏伟十年前承包果园后购买二万余株三年树龄的花椒树种植在靠近山路的边界上。因此才有了十年承包期,十三年树龄的特殊景象。

在进行大量艰苦调查取证基础上,我处为当事人出具了一份物证保全公证书及五份证人证言公证书。这六份公证形成了一条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从而在法律角度上复原了被破坏果园的真实状况。当事人凭借公证书顺利地申请了财产评估鉴定,并就损失补偿问题与果科所进行了积极协商索赔。正当公证办结之时,2010年的第一场沙尘暴席卷了中国大陆。缺失林地草原的拱卫,人类美好的家园也将不复存在。森林法第十四条禁止性规定的深刻法律含义也正在于此。

传统的保全证据理念是“指公证机构对于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以保持该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弱小的公民物权在强大的公权面前,权利物证弹指间灰飞烟灭的现象不断发生。这就为现代公证人提出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对己破坏的物证现场,公证员如何保全证据?是知难而退,独善其身,还是与时俱进,另辟蹊径。

电视剧《现场铁证》有句名言:“当刑事案件侦破进行不下去的时候,一要回到受害人身上找证据,二要回到案发现场找证据。”刑民证据学基本原理相通,民事案件证据收集也应遵循此规律。本案中的两位当事人生乐安、陈宏伟在投资百万元,承包多年的果园即将毁于一旦时,不可能无动于衷,应当有所作为。他们在第一时间积极组织人员对果园进行了了清点、录像。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这种私力救济行为,并未上升到公权救济范畴。这却为随后的公证证据保全奠定了基础,使本案出现了柳暗花明的一面。

前期的清点工作是当事人自发进行的,所形成的民事证据由于缺乏法律审查监督,极易引发争议,从而成为对方当事人攻讦的把柄。本案公证员从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关注民生的角度出发,对整个现场从整体到局部进行了详实踏勘、录像,并对残存的果树、苗木数量、品种进行了清点,加之对当事人自力救济的证据进行了法律审查监督完善,从而充实了整个证据链条。

本案另一个难点是案件适格性问题。按照保全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要求,所保全的证据必须是适法性证据,非法证据不能保全。本案中承包人合同到期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终止。但由于特殊原因,发包方既没有续签合同,又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迁移,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处于一种延续状态下。从合同法角度看果科所强行平整土地的行为似乎合理,但从森林法角度看却属违法行为。对有争议的林地使用权,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滥伐,应当先由政府进行行政裁决。相对合同法而言,森林法是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森林法。这样本案证据的适格性难题就得以解决。

点评:

台湾公证法专家郑云鹏指出:“审判程序中,法院最困难的工作即在于事实之认定。盖审判为事实后的审查,法官无法回到事件之最初,而必须依赖当事人之举证及调查证据之结果进行判断。判断过程中,往往产生发现真实与促进程序无法平衡之问题。而公证人在法律行为或私权事实形成当时,以其专业素养,忠实记录当时状况,保存证据之新鲜度,足凭为法官认定事实之重要资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裁判需要证据。公证证据是认定法律事实,解决纷争的前置性保障。

法国学者让·吕克·奥贝尔曾说:“公证人出具的证书不能只局限在技术正确的层面上。他还应该向当事人提供他们期待的效果,公证书必须实际有效。”“公证人必须验证当事人自称拥有的权力。公证书的效力义务要求公证人动用一切手段,使他制定的证书在法律上无懈可击”。本案中执业公证员本着热情服务理念,关注民生,坚持程序正义原则,通过六份公证书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而在法律角度上还原了被破坏果园的现场真实状况,维护了果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