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眼中的有无犯罪公证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
众所周知,出国劳务需要到公证处办理无犯罪记录公证。有个伙计打架斗殴被警察大哥修理了,进了局子,蹲了号子,罚了款子,丢了面子,这是犯罪吗?会影响这位伙计正常出国劳务吗?
近日,家住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某村的高大哥正在为此事忧心不已,不住地长吁短叹,懊悔连连。原来他在某工地干建筑工期间,酒后与工友争吵,动手教训工友,被公安拘留3天,罚款200元。
高大哥本人是个极好面子的人,既然在当地丢了面子,那就想到国外闯荡试试。于是他联系了一家涉外劳务公司,被派遣到中东从事建筑工程。
高大哥交了一笔不菲的劳务介绍费,顺利的通过了外派劳务技能考核,办理了护照,进行了出国卫生检验检疫,一切都OK,看似万事大吉,临出国签证前,使馆要求他提供无犯罪记录公证。于是他又去了当地派出所申请出具相关有无刑事惩戒证明。等拿到证明,高大哥心里有了大大的问号?
“哎,警察同志,你这是啥意思啊?你看你这证明,为啥连我蹲号子、罚款子的破事也给记上了呢?这样我还能出国吗?你看现在这疫情闹得,国内都在停产、停工,国外我再去不了,你说我这一家人的生活怎么办啊?!”这边高大哥是气的忿忿不平。
那边警官先生却义正言辞:“老兄,不是我们特意给你记上的,那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再说这也是事实啊!”
这下高大哥可是菩萨屁股长草——慌(荒)了神,赶紧向中介公司咨询吧。“老哥,你摊上事了,摊上大事了!这下你还能公证吗?老外知道了,还敢雇你吗?”电话里劳务中介表示无能为力。
高大哥无奈只好向泰安市岱宗公证处电话求助。他心想:有钱能使鬼推磨,我私下里多给公证员点好处费,让公证员帮我摆平吧。
“公证员同志,我有个麻烦事,你看还能给公证吗?多花点钱也行啊!”电话的一头,高大哥在心焦的求助。
当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后,公证员乐了,“你这个可以办理无犯罪公证啊!”
“哦!真的能办无犯罪公证啊?太好了,一家老小还指望我外出打工养家糊口呢。需要多少好处费啊?哥,你可给我帮了大忙了,开个价吧。我全家都记着您的好。”高大哥眼里终于看到了救命稻草,钱能通神的游戏法则看似有了效果。
“好处费?不用啊!你按规定交纳公证费就行。你直接过来申请公证吧。”公证员平静的回答。
“啊!啊!哥,你贵姓?……那我去了就直接找你啊!我一会就到啊!”电话那头,高大哥被意外惊喜的目瞪口呆。
放下电话,高大哥心里乐开了花,这真是久旱得雨——喜从天降。天底下竟有这等好事,公证大哥答应帮我摆平了事,还不多收钱,莫非电话里我没听明白?看来我是摊上事了,我这是摊上了不多花钱的好事啊!这个公证员名字我可得记牢了,到时候可不能让他赖账。
各位看官,到这里您们是否也在心疑:受理咨询业务的公证员是在“恣意妄为”、“颠倒黑白”、“助纣为虐”啊?在此,公证员可要为大家简单的进行一次以案说法了。
公安行政拘留、罚款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他们之间却有着天壤之别。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刑罚)都是国家机关针对有违法行为的公民、组织作出的处理。但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
比如打架行为,如果双方只是一般的斗殴,那么对行为人以扰乱社会治安的理由处以行政处罚,进行罚款或者拘留。但是,如果造成《刑法》上所规定的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那么就要按照《刑法》来处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处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处以刑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比如公安部门。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刑事处罚是法院对违反刑法的人或组织,通过判决给予的刑法制裁;行政处罚主要是公安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的行政制裁。
也就说“违法”不=“犯罪”。犯不犯罪是“法官说了算”,不是公安说了算。“公安说了不算”不是说公安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综合治理体系中责任轻,反而责任重大。因为社会生活中因矛盾纠纷并动手动脚行为,如果后果不严重,仅是一般的治安违法行为,这是生活中的常态现象,需要公安及时处理,防止矛盾激化。所以基层公安大哥很辛苦,在此给他们点个赞!
至此,高大哥的故事可以小结一下了吧。高大哥自认为“自己犯事了,犯罪了。”但公证人法眼里高大哥是“犯事了,但没有犯罪。”犯事是指他违法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犯罪,指他没有违反《刑法》,没有被法院判决处罚。
现在高大哥已经顺利的办结无犯罪公证。2020年新春的新冠肺炎疫情虽然还在延续,但百姓的生活也还得继续啊!高大哥的打工、挣钱、养家计划在公证处的帮助下有序进行,他正在准备前往中东劳务的路上,公证员祝愿他一路顺风!以后遇事可要谨慎,且不可犯浑,如果造成严重危害后果,那可就真的就摊上事了,摊上大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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