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是干什么的?老公证员总说,我们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可是经常听到当事人说,“我买的房子没有房产,想公证一下买卖合同。要是有房产证,谁还来你们公证处。”“公证还交费啊?公证处不是国家开的吗?”“我交钱,你给我办了就行了呗,哪里来这么多要求。就让你们证明一下是他的签名就行,其他的你们不用管。不就是要交钱吗?我多交点。”
老公证员总说,公证是讲诚信的,可是我们经常碰到假身份证、假结婚证、假毕业证,各种假证件。最近出现一种新情况是,证真人假,证件是真实的,当事人找了长相差不多的人来冒名顶替。
也有老人拿着中奖通知书来询问怎么领取奖品奖金。公证处成了打假办公室。每当这时候,我们能做的最多是没收假证件,根本无法对造假者形成有效的震慑。
老公证员总说,公证面对的都是没有争议的案件,可是越来越多的打假维权、证人证言等保全证据案件进入我们的工作里面。
公证对年轻的法律人有吸引力吗?就我们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来说,仍然是行政机关,公证员仍然是公务员。我们有许多毕业大学生公证员助理,几年下来,我发现竟然没有一人在通过司考后报考我处的。因为要想进入公证处,成为一名真正的公证员,必须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然后通过公务员招录考试。手续的繁琐和应试的难度,可想而知。但即便是通过司法考试的助理们,很多人都选择了法院、检察院、律师,还是没有人选择公证处。
这说明什么?公证行业对年轻的法律人的吸引力远远不如公检法、律师,甚至可以说没有什么吸引力。有个年轻人说的一番话,可能最具代表性:我要是当了律师,头五年可能没人找我代理案子,但是五年后,我的收入就比公务员高多了。我要是当了公证员,我可以预计十年后的自己和现在一个样,甚至不如现在。
公证现状如何?很多公证处之间存在压低价格、争揽业务等不正当竞争,更加残酷的事,这种竞争更多的不是发展性良性循环竞争,而是生存性竞争,竞争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生存,养活公证处和公证员。
目前行政体制的公证处体制僵化、收入受限、业务萎缩,公证没有成为年轻的法律人人生出彩的舞台,反而,年轻的公证员跳槽转行的新闻时有耳闻。公证员的选拔标准不低于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可是公证员的薪酬待遇和晋升空间甚至赶不上一般公务员,还要承担比前者更大的执业风险,所有这些都导致年轻法律人引不进来,心也留不下来。
21世纪什么最贵?人才!任何事业的发展,说到底都是“人”的问题,如果年轻人看不到这个产业的前景,这个产业也就成了夕阳产业。怎么吸引年轻的法律人进入并且安心耕耘于公证行业? 薪酬待遇和执业前景是年轻人最看重的指标,年轻的法律人能够通过诚实服务、辛勤工作成为社会地位高、受人尊敬、经济富有的人员,这个行业也就会蓬勃发展。
法律行业是一个很严肃的工作,培养一名法律人更是需要时间的锤炼。同样都是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千辛万苦通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人,同样都是用专业法律知识服务大众的法律人,公证员为什么不能高收入、高回报?同样都是独立承担执业风险的法律人,公证行业为什么不能像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那样独立发展?
作为年轻的公证人,我觉得公证需要改革创新,首先就要头脑改革。老公证员总说我们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公证是高大上的代名词,可我认为,公证本质就是证明,公证处就是一个社会专业化服务组织,和律师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性质一样的,都是法律财务服务机构。
改变了对公证本质的认知,其他的转变也就顺理成章。教科书里的“公证不出庭,律师不出证”早已过时。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已经司空见惯,我们所做的公证书也早已经成为陈堂供词,成为当事人打官司的重要证据。既然鉴定人都出庭作证了,公证员为什么不能出庭?将来公证员极有可能作为专家证人出庭,接受原被告的质证。
随着国家信用制度的建立,很多个人、商业信息都能做到社会共享,证件的真伪直接上网就能查询,公证处以证换证的办事规则将成为历史。有人说,公证生存的空间变小了,我不这样认为。法律是普照大地的阳光,随着市民社会、经济社会的建立,法律事件将大量发生,市民需要的法律服务更加精细化、专业化、国际化、科技化。公证源于中间人制度,它很好地提供了一种第三方监督制衡的机制,公证是一种有效的非诉纠纷解决途径。
最明显的例子,居高不下的房价和离婚率使得普通市民特别是半路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看法更加理性、平和,80后、90后一拍即合就结婚、一言不合就离婚,而再婚的老年人则更希望将来财产能留给各自的子女。房子是谁出资的,贷款如何偿还,房产如何加名?夫妻对财产如何约定?离婚时,孩子由父母哪方直接抚养,未直接抚养的另一方是否支付抚养费、怎么支付,孩子因生病、上大学等增加的费用如何处理,探视权怎么保障?再婚老人怎么做到互不继承房产,由各自子女继承?一方老人去世后,如何保障无房配偶的居住权?等等。这些问题就是市民的法律需求,更是我们公证事业创新的基础,如果我们能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市民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的公证服务内容,公证的春天还会不来吗?
公证法明确规定了以实质审查为核心的办证规则,这种实质性审查特别是法定公证事项,使得公证处的职能更接近行政机关的管理、审查职能模式,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私法领域法不禁止即自由,我们应当最大限度的尊重和保护当事人这种权利处分的自由,公证处应当只进行形式审查,只对当事人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文书只要不违法规定,公证处都可以受理。
公证处不是国家机关,公证是公证员利用专业法律技能对个人或者法人等的意思表示、交易行为、文书文件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公证处提供的是专业、有偿的法律服务。公证处应当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国外出现的独立公证人事务所、合伙型、公司型公证处,都有存在的合理性。公证处必然会经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其他法律财务机构相同的发展过程。(注:作者张红,原为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公证员,现就职于泰安市司法局,原文发表于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