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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原泰安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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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权是化解遗嘱公证继承权纠纷的有效利器

核实权是化解遗嘱公证继承权纠纷的有效利器

时间:2019-05-14 来源:岱宗公证处 所属分类:本处动态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

作者简介:肖文,男,1987年7月毕业于山东省司法学校,现任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副主任,高级公证员。2002年7月获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山东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摘要:实践中发挥好公证的作用就会有效降低诉讼,公证就能成为司法审判的有效防护林。遗嘱继承公证发生争议,诉讼处理会使家族矛盾公开化、尖锐化。通过运用公证非诉讼方式处理,家族矛盾不公开,能够有效化解,符合和谐社会的国家治理要求。积极运用公证核实权解决遗嘱继承纠纷,是社会舆情在新时代对公证的新要求。

“公证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是人民群众身边值得信赖、值得依靠的重要法律服务方式。‘多设一家公证处,就可少设一家法院’这句广泛流传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谚,生动地说明了公证制度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司法理论界曾形象的形容‘公证是预防纠纷的第一道防线,法院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有人用‘公证处是防疫站,治未病;法院是医院,治已病’,来形容公证处和法院的彼此工作分工。”在社会生活中,公证的作用发挥好了就会降低诉讼,成为司法审判的有效防护林。泰安市岱宗公证处2017年成功的利用公证核实权,化解了一起遗嘱公证引发的即将诉讼的案件,平息了一个家族十多年的恩怨情仇,通过公证实务诠释了公证司法防护林的作用。

一个来自法院领导的急切服务咨询电话引发的公证思考

2017年8月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接到了市中级法院一位业务副院长的急切询问电话,因为该院长原先曾经担任过市司法局领导,与我处领导均熟悉,故直接将一个疑难遗嘱公证问题打到了业务主任那里。

在电话里,他讲了法院一位审判员向院领导反应的一件颇为棘手的家族疑难法律问题。该审判员的祖母于1997年在岱宗公证处办理了遗嘱公证,指定个人一套房产由小儿子即该审判员父亲继承。他们家族法定继承人共有五人,由于多年来的私怨,幼子与长子互不往来,积怨颇深。

“原遗嘱公证是你们处办理的,你们能不能想办法,别打官司,给他们出具一个遗嘱继承权公证啊?让他们家族非诉讼解决遗产纠纷。”老领导在电话里期待的说。

业务主任对老领导的咨询电话感到非常疑惑,“公证是预防纠纷的,法院是裁决纠纷的。既然有纠纷,当然应当由法院处理啊!”业务主任回答说。他觉得这一烫手的山药按照正常的处理程序,应该由法院解决。

没想到老领导的语气立马严肃起来,“由法院解决,我还找你们公证处吗?你这个同志怎么不讲讲政治啊!你想他孩子(遗嘱继承人)是中院审判员。他打遗嘱继承官司,一审、二审胜诉了,他大哥也会不服气,败诉方感受不到司法的正义,家族矛盾就得不到有效化解。” 老领导严厉地批评道。

随后他又言近旨远的说道:“过去咱们常讲公证是预防纠纷的第一到防线,现在经过公证的事情有了纠纷的苗头,你们不能退缩,应该想办法积极化解纠纷,不能把公证能解决的矛盾又推到法院这边。”

老领导言简意赅的一番话语,让业务主任也略有所思。“老领导您教育的也是。但我们从来没有处理过类似的公证案例。”业务主任诚恳地回答说。

“没处理过,这没关系吗。这个案子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也复杂。简单的是,该遗嘱公证书据我了解,家族内部没啥争议,只是兄弟俩长期以来相互斗气,哥哥拒绝配合弟弟办理房产过户。复杂的是遗嘱继承人的孩子是法院审判员,纠纷转到法院这边来处理,不太合适啊!”老领导解释说。

最后他又鼓励的说道:“人家家属将遗嘱公证问题反应到院里来,就是希望院里出面与公证处沟通,通过公证途径化解纠纷。你们有从事公证实务多年的专家型公证员,我相信会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老领导一番语重心长的话语让业务主任顿时陷入到沉思中。“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这是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一段铿锵有力讲话。

总书记要求,全国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顺利推进。面对的总书记严格要求,公证机构又是该如何贯彻呢?这是每个公证人都应积极思考的课题。

一起由赡养纠纷引发的遗嘱公证

当天,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调出了已经尘封了十五年的本案公证卷宗。通过查阅公证卷宗,一个近二十年前的家族老人赡养、财产保管、分配恩怨逐渐呈现在公证人员的面前。

公证遗嘱原场景回顾:遗嘱人万某兰于1997年8月6日冒着酷暑,持代书遗嘱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陈述了如下事实:父亲、母亲及配偶早已去世多年,自己育有二男三女,分别是长子范某宗、长女范某喜、二女范某春、三女范某芳、次子范某波。万某兰年老多病,一直跟随次子范某波居住生活,主要由次女范某春,次子范某波赡养照顾。

在遗嘱中,万某兰指定:对坐落于泰安市某小区2号楼1单元15号的个人房产由次子范某波、次女范某春继承后卖掉,房款首先用于归还赡养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剩余房款由赡养人次子范某波、次女范某春平分。

为何这样处理呢?万某兰在代书遗嘱中解释说:长子范某宗、三女范某芳不管其生活,还经常向其索要财物,自己有限的存款、工资均由次子范某波保管,为此,兄弟姊妹间多次发生冲突。自己对长子、三女的行为,感到很伤心,自己的养老问题不用他们二人管,财产他们也不能继承。

通过多年前遗嘱公证卷宗还原的家族赡养纠纷情景是否就真的如此简单明了呢?由他人代书的遗嘱是否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呢?客观的真相又如何验证呢?公证法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这是公证处履行职责的行业底线。哪公证员又是如何才能坚守底线呢?

“客观原则是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所谓客观就是指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必须忠于客观事实,不能凭借主观想象、猜测来办证。”就本案而言,根据遗嘱公证卷宗还原的场景只是纸面上事实,对该事实的真伪判断职业公证员不能仅凭主观想象来认定,还得向相关当事人核实无异议后才能确认。

云南省昆明市中衡公证处公证员廖丽认为:“真实客观原则在公证实务中可以体现为公证文书所载明的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的内容在公证时是客观存在的,或者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虚假或伪造的事实。”哪遗嘱当事人纸面上的陈述是否真实、客观,还得有其它资料的印证。

2017年8月18日,遗嘱受益人之一范某波来到市岱宗公证处,向公证人员讲述了自己家族的恩怨情史。他的陈述与万某兰遗嘱自述大致一致。范某波恳请公证处为其出具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需要你大哥及三个姐姐的配合。公证员要公开遗嘱公证书,征求他们的意见。他们对遗嘱不得有异议。你大哥及三个姐姐能配合公证员的核实工作吗?”业务主任问道。

“我大姐及二姐不会有意见。二姐不仅没意见,她还表示放弃遗嘱继承权,因为我母亲晚年的全部医疗费都是我垫付的。大哥和我的恩怨最大,肯定有意见。三姐在外地居住,她的想法不大确定。”范某波回答。

“既然你的哥哥和三姐可能有异议。你们的遗嘱公证争议问题应该通过法院处理啊!”业务主任说。“我孩子就是法院审判员。她说‘爸,您先别想着打官司。我在法院工作。您打官司就是胜诉了,我大爷、三大娘能服气吗?我已给院里领导汇报了。院里领导表示要与公证处沟通,争取非诉讼方式处理咱家的纠纷。’另外,我们家族是泰城当地老户,为了一处老房子,兄弟姊妹们撕破脸皮,打官司,街坊邻居也笑话啊!”范某波接着回答说。

范某波疑难公证申请,引发了公证处领导的思考。法治中国的最终目的和目标是让人民满意,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更是公证机构“司法为公,司法为民”的职责所在。要坚持公证为民,就必须改进公证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通过热情服务,创新服务理念,才能切实解决好老百姓疑难公证申请。

孔子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认为对于有纠纷的问题尽量调解处理,不要打官司,伤害情亲。遗嘱继承公证发生争议,该争议范围一般局限于家族成员内,诉讼处理会使家族矛盾公开化、尖锐化。通过运用公证非诉讼方式处理,家族矛盾不公开,且能够有效化解,符合和谐社会的国家治理要求。

一个创新性化解遗嘱公证纠纷方案的论证过程

2006年7月1日实施的《公证程序规则》继续延续了行业老规则——公证集体讨论制度的优良传统。《公证程序规则》规定:“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当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讨论的情况和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公证集体讨论制度”能够调动业务骨干的智慧和积极性,群策群力,集思广益,从而寻找到破解疑难问题的最佳切入点。

公证集体讨论会上,对本次特殊的公证要求,公证员展开了积极讨论。多数公证员赞同当事人的要求及老领导的指示,非诉讼方式解决遗嘱公证纠纷。但如何解决却一时琢磨不出办法来。

个别持反对意见的公证员认为:过去《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公证处有调查权,当事人必须配合。公证处还有可能收集到充分的证据证明客观事实。现在《公证法》规定公证只有核实权,当事人能配合还好,如果不配合,就不能查明事实的真相。

面对反对之声,处领导认为:公证要讲政治。就本案而言,纠纷推至法院裁决,因为公证遗嘱受益人直系亲属是法院法官,公证遗嘱受益人胜诉,败诉方不会感到个案的公平正义。必须创新工作方法,有效回应群众的新期待。处领导决定对此案不推脱,接收当事人的申请,用公证非诉方式处理。

对有争议可能的遗嘱继承权公证采用公证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这实际是一件看着容易做着难的工作。正当大家一筹莫展时,业务主任却非常自信的说:“思想有多远,路就有多远。还得在公证核实权上做文章。”“怎么还能通过公证核实权处理?现在公证权是社会证明权,已不再享有所谓的调查权。只有义务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但这种核实权只有在当事人配合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本案当事人之间有争议,他们不配合,如何核实啊?”有公证员不解的问道。

“大家想一下啊!公证员向有争议的当事人核实公证遗嘱时,面对公证处的核实,当事人会有何种表现啊?”业务主任提问说,“那还用说吗?要么同意,要么反对呗。”大家异口同声的说。

“同意就皆大欢喜,不同意也没啥。不同意就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举证啊!公证处对所举证据进行审查。”业务主任接着说,“哪当事人不举证怎么办啊?”有公证员立刻提出了疑问。

“哪就视为无异议啊!”业务主任回答说。“当事人有异议但不举证,表示沉默,在民法上是默示的不作为行为。但默示只有在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否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当事人本身存在争议,如何和你公证处约定啊?”一个公证员反问说。

“不错,沉默是默示意思表示的不作为形式。沉默原则上不具有意思表示的价值,其例外情形有二个,一是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交易习惯;二是法律明确规定。公证处可以在《核实函》中与争议人约定:对公证遗嘱如有争议,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处举证,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你们想一想,当公证员向争议当事人出示《核实函》并告知如有异议应在规定时间举证,否则异议不成立时,当事人一般会怎样回答?”业务主任问道。

“一般他会说行啊。对吧?”业务主任接着自问自答说,“如果他说行啊,知道了,就视为他与公证处之间就争议的审查达成了约定。到时如果表示沉默,按照民法原理,沉默就构成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方式,视为异议不成立。另外,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这也是证据法的一条普通原则。”

“这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那你约定异议举证期为十日,又有何依据啊?”个别公证员们反问道。“公证法规定的出证时间为十五个工作日,我们将多数时间留给当事人提异议,留出少数时间制作公证书,这是一种合理、合法的做法。”业务主任回答说。

公证员对疑难复杂的公证申请有了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及法律人的悟性,解决的方法就会精彩纷呈。“虽然法学的特点是保守性而区别于科学的创造性,但法学的发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有赖于创造性,这就对法律人的悟性提出非常高的要求,有时面对同样的案子,法律人的悟性不同,解决的方法之优劣也是有天壤之别的。” 

于是经过集思广益,一个疑难遗嘱继承权公证解决方案逐渐成熟了。核实方案如下:第一、印制书面形式的公证《核实函》、《无异议声明书》、《异议声明书》。核实函说明如有异议,请当面向公证人员提出或在接到本《核查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处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异议声明书》载明对异议人承诺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公证处提供相关证据,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第二、为控制复杂局面,由业务主任亲自担任本案公证核实员。对核实现场全程录音、录像保全证据。第三、核实当事人采取先易后难、先近后远模式。

做好公证核实预案 促使复杂的公证案情峰回路转

2017年8月18日上午,公证人员来到位于泰安市泰山区普照寺路的被继承人长女范某春家中, 向万某兰遗产利害关系人长女范某喜、次女范某春出示了遗嘱《核查函》。不出所料,范某波与范某春对该遗嘱无异议,范某春还当场表示放弃遗嘱继承权。范某喜、范某春签署了《无异议声明书》,范某春另外又签署了《放弃继承声明书》。

临出门时,范某喜善意地叮嘱公证人员:“我哥和我弟弟他们老兄弟们多年来一致有恩怨。对公证一事可能要有意见,你们要注意,多担待啊!”范某喜的善意提醒,让公证人员心里出现了一丝隐忧。

第一阶段核实工作与预想场景一致。哪接下来的核实工作是否还会如此顺利呢?是否会出现预想中复杂激烈的冲突场面呢?如果发生了,公证人员现场如何掌控局面呢?这是核实人员不得不慎重思考的问题。

范某波告知公证人员,他大哥范某宗退休后喜好炒股,白天在证券公司炒股,找他核实需到证券营业厅。这个喜好炒股的信息引发了核实人员的思考。俗话说“话不投机半句多”,如果公证人员在范某宗情绪激动时及时避开敏感尖锐的话题,将双方话语转到对方个人喜爱的事情上将能有效地避免现场冲突的尴尬。为此,业务主任设计了一个现场话语冲突时及时转移话语议题的现场处置预案。后来的实践证明这个预案真的起到了有效缓解紧张气氛的减压阀作用。

2017年8月23日上午,公证人员来到泰安市中泰证券营业厅。在申请人范某波配偶的指认下,业务主任携带随身录音设备走近范某宗,在核实其身份后,向其出示了(1997)泰证民字第XX号万风兰的《遗嘱公证书》及遗嘱《核查函》。为防止冲突,另一名公证人员在远处使用摄像机全程隐蔽录像取证。不出所料,看完《遗嘱公证书》及遗嘱《核查函》后,范某宗立刻就火气连连,愤愤不平。

“这事我不跟你们公证员拉,让小波这小子来找我!我得和他理论理论,让大家都明白当年为了三万块钱,他是如何为难我的。”范某宗生气的说。核查人员一看气氛不对,马上转移了话题,开始了下面一段有趣化解矛盾的对话。

“范老师,您炒了多少年的股了?”公证员好奇地问道,“多少年?二十多年了”范某宗自豪地回答,“在这方面,那您是前辈、是老师了。”公证员赞扬说,“那是啊。我不是跟你吹,我现在炒股不赔,每年收入客观。”范某宗喜悦的回答。

“范老师看您这气度,肯定是有学问的人啊!”公证员夸奖说,“那还用说吗?我是老牌大学生,某某局退休的高级工程师。”范某宗愉快的回答。

“那您的工资和炒股收入肯定非常客观了!”公证员继续迎合着说,“哈哈!不瞒您说,我现在月工资近一万元,炒股收入每年也有近十万元。”范某宗高兴地说。

“那您这么高的收入还跟您弟弟计较三万块钱?”公证员不解的问,“现在条件好了,但二十年前困难啊!当时老太太有工资收入及文革平反补发的工资,都在我弟弟手里管着。我当时急用钱买房,向小波借钱,他说这是老太太养老治病的钱,就是不给,难为死我了。当时他蹩我,现在我就不跟他去过户,也蹩蹩他。”范某宗沾沾自喜的说。

“那您是对你弟弟有意见还是对老太太的公证遗嘱有意见?”公证员问,“对老太太的遗嘱哪有啥意见!老太太一直跟着他过,房子给他也对。我就是对他意见大!”范某宗回答。

“如果对公证遗嘱有异议,请在核实函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公证员郑重地说,“嗯,行啊,知道了。对遗嘱没意见,但我也不签字。这么多年过去了,公证员同志,你告诉小波,他要是还认我这个哥,我也认他这个弟弟。”范某宗最后善意地说。

预想中狂风暴雨般的激烈冲突虽有爆发的倪端,但通过采用预案的有效处理,实际并没有发生,二十年的家族恩怨情仇还得到了有效化解。公证员带着愉快的心情前往肥城市第三位利害关系人范某喜家核实情况。

俗话说踏平坎坷才能成大道。本次一波三折的办证过程也是如此。当范某喜听说其他三位遗嘱继承利害关系人均书面或口头表示无异议后,也愉快地在遗嘱无异议《核查函》上签了名。

回到处里后,公证人员将现场录音、录像立刻刻录成光盘留证。与利害关系人范某宗约定的十天异议期过去后,范某宗未提出任何异议。2017年9月22日,申请人范某波在公证处高兴地领取到《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他感激的说:“原本需要通过诉讼处理的家族遗产纠纷,用公证方式和平解决了。家族多年的矛盾没有激化,还得到了化解,公证促进了我们家族的和谐啊!”

将有纠纷的遗嘱继承公证不推向法院处理,而是通过运用公证核实权的手段非诉讼方式处理,最后息纷止诉,这在整个公证行业也应是个首例。职业公证员在日常的业务中会遇到许多有争议的公证申请,行业戏称为“疑难杂证”。办理这些公证事项,就需要公证员的创新精神。创新的前提是思路创新,思路决定出路。通过思路创新有效地解决有纠纷的遗嘱继承公证,避免家族内部纠纷的激化,促进社会和谐,体现了公证机构在新常态下的新作为。事后泰安市中院的领导对此事的处理方式也予以高度赞扬。

结论:让公证员迈开步子,走出屋子,积极运用公证核实权解决继承纠纷,也是社会舆情在新时代对公证的新要求。“让公证事项办理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生活常识,不妨通过激活公证核实权的方式来实现。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公证制度也没有例外。让公证行为更主动些,公证难自然迎刃而解。此外,为了继承问题,亲属之间屡屡对簿公堂,亦有悖于我国追求家和万事兴的优良习俗。能用公证方式解决的继承问题,尽量不走诉讼程序,更符合普通百姓的心理诉求。如此,也可以为案多人少矛盾凸显的司法机关减轻诉累,一举两得。”

早在2014年拉丁鹰公证文化节上,汤维建教授首先提出公证不仅可以预防纠纷,而且可以解决纠纷”。“要改变过去那种观点,公证就是预防纠纷,这是老的观念,这是机械简单的公证观,不是现在的公证观、人性化的公证观,需要改变。”法国国务委员雷亚尔在赞扬公证人时所言:“公证人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对要处理的事务做出评判,应当在工作过程中努力平息冲动,保证家庭的和睦,使强者不恃强凌弱,所以公证员又被称之为和解法官或契约仲裁员。”本案中的公证人员即积极行使了公证核实权,又正确运用了民法的默示原则以及证据法的相关规则,取得了圆满的社会效果。通过个案论证了核实权是化解遗嘱公证继承权纠纷的有效利器,并实现了公证是司法有效防护林的法律制度建设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