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为实现幸福中国梦、幸福泰安梦贡献力量。

咨询电话:0538-8505240(总部)

公司logo

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原泰安市公证处

Daizong Notary Public Office Taian City shandong province Former Taian City Notary Office

公证别做不争气的孩子

公证别做不争气的孩子

时间:2019-05-23 来源:岱宗公证处 所属分类:本处动态

都说公证的冬天到了,对于我这样有些许悲观的公证人来讲,觉得这个冬天似乎比以往要更冷一些,当然,这是对于我这种小公证处的公证人员来讲。本来继承公证收费就是我们的主要收入来源,现在变成了自愿公证,似乎市场就变得不那么景气了。入行四年,经历了赠与公证消亡,现在又要看着继承公证与我们渐行渐远,内心真的是五味陈杂,公证见证着历史的变迁,这样的变迁对于我们这个行业的影响恐怕都是负面的。入行不久,接触太少,见解不深,但认为,我们的工作没有自主权,都是活在别人的规定里,某某部一个新规定,要经过公证,我们就有业务办理,但是转头过来,某某部又一个新规定,我们就被无情的抛弃了。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应该静下心来,从自身找找原因,孩子不争气不要怪别人,要给自己找出路。闺女好了不愁嫁,也许就是这个道理。

    一、不动产公证的现状

    房地产界的任何风吹草动都足以让中国的老百姓为之疯狂。彻夜排队等着开盘,不惜用离婚来多买一套房,房子让中国老百姓幸福,也让中国老百姓痛苦。现在这房子的痛也来让我们公证人也深切感受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让我们彻底心灰意冷,法定公证依然没有实现,《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也成为了历史。在这场不动产登记改革的浪潮中我们最关注的继承公证也成为了自愿。当我们想观察一下各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如何应对这一局面时,舆论的呼声此起彼伏,为老百姓减轻负担,便民利民的做法就是当事人的自愿,从公证和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现场办理二选一,试想,在收费和免费之间,老百姓会怎么选择。哪怕我们是星级服务,几乎同样的手续,但看在钱的面子上,他们会如何选择?

    二、现阶段不动产管理部门的做法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成立以后,对有关房产的继承也很是头疼,也有的地方硬着积极应对,具体的做法也都是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指导下,基本的材料与我们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的材料差不多,不同的是,如果当事人不提交继承权公证书的,都在发证前有相应的公告期,比如上海就规定“继承权未经公证的转移登记需在发证前公告三个月”,滨州也规定“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现阶段规定的优缺点

    在新规定出台以后,舆论呼声一片,“终于不用强制公证了”,“强制公证的历史一去不复返了”,这样的论调比比皆是。现实操作中真的是如此吗?

    首先,自愿公证,一个不愿意要,一个留不下。自愿公证,赋予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房屋继承的审查权,对于他们,这就像是一个烫手的山芋,曾经因为怕风险抛给公证处现在又被收了回来,对此他们也是叫苦连天。本身从房产证、土地证向不动产登记证的过度就是一团糟,部门合并意味着权利的合并、人员的合并,各种博弈,再加之新的业务都还不成熟,工作还没有迈上正轨,在老百姓满满的期待中,在舆论的监督之下,在上级机关的逼迫下,草草上马,不知道会是怎么样一个局面。从现行的规定来看,在不动产登记中,我国采取的实质审查的模式,这就加大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而现阶段的状况是,我国尚未建立起一只具有专业化和职业化的登记队伍,其是否具备专业的知识对登记材料进行实质审查还有待考验。聪明的他们求助到我们,是否可以让继承的当事人来我们处办理亲属关系公证,来证明去世的房主所有继承人的情况。哇,这是一个多么复杂的亲属关系公证啊,我们收一百块钱要做继承权的审查,真是拿着卖白面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啊。

    公证,作为申请人和登记部门之间的“防火墙”,原本挡在登记部门的前面为其冲锋陷阵,当他们解决不了一些疑难复杂的问题时,他们就会将其指向我们。原本只要依据公证处的继承权公证书就能出具房产证,现在要根据收集的材料来自己判断,原本登记错误的风险由公证处来承担,现在要自己扛着,对于他们来说,这无疑不是一件好事。业务量在短时间内增加,工作经验不足已经使新的登记业务变得步履维艰,这不仅会让老百姓失望,也会让一些居心叵测的人趁机钻法律的漏洞,利用虚假材料来骗取登记证书。失掉了我们这样一个革命战友,登记部门选择孤军奋战,这样的未来一定是好的吗?

    《物权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这样模糊的规定,没有对因登记错误而造成损失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得以保护。而作为我们公证行业,每个公证员都按时交纳执业责任保险,对因出具不实的公证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有着完善的赔偿机制。

    作为对于房产继承轻车熟路的我们,作为多年与当事人的斗智斗勇中积累了丰富的战斗经验的我们,这一次却被狠狠的伤害。虽然,我们可以装作心里不痛,等着看不动产登记部门最初的狼狈,可是我们心里清楚,继承权公证,其实我们不想你走。

    在这样一个不愿意要,一个不愿意让它走的现实之下,这样的规定真的是便民的措施吗?

    其次,让便民不要成为扰民。作为我们看来,现阶段的规定,对于老百姓来说只是减轻了经济上的压力,但是腿一点都没有少跑。各种证明材料,继承人一个都不能少的到达现场签字。我们公证员做一个继承权在前期准备好材料的情况下还需要大半天来受理,作为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来说,一个科室来受理这个业务,效率又能从何谈起?

    四、如何展开自救,做一个争气的公证人

    对于现在的规定,我们无力挽回,一个行业的地位都是自己争取来的。我们公证人经常被拿去跟律师做比较,律师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我们呢?我们只有从自身下工夫,才能将失去的领地夺回来。

    第一、别人家的做法,我们可以拿来借鉴。《德国民法典》第3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转让或者受让土地所有权为义务的合同,需经公证人公证。”这样就将登记人员的需要审查的物权变动的要件都转由公证员来审查,由公证员来审查核实买卖双方实体法律行为和实体权利的对应性,而登记人员只要根据有效的公证书来完成登记即可。

    在我国的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缺失,这就让众多的房屋中介从中赚取巨额的利益。二手房买卖双方互不熟悉,互相提防,万般无奈之下,不仅要支付一笔数量可观的中介费,有时还会被中介狠狠的宰一刀。如果能借助公证的力量来搭建买卖双方之间信任的桥梁,从法律上保障公证在不动产交易环节中的地位,这会受到老百姓的好评。

    在瑞士,对于大多数依据法律行为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其原因行为均须进行公证,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比如不动产的转移所有权、担保都要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效力。

    在国外,公证人的地位是非常高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赋予其的权利,更多的是其自身的作用在社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们的国情虽然特殊,但是在借鉴别国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不动产的登记中,公证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第二、现有的阵地一定要守住。削减了不动产的继承公证,我们虽然是痛失了一个领地,但是我们还可以在现有的公证事项上下工夫。房屋买卖合同公证,搭建起交易双方信任的平台;委托公证、放弃继承权公证,让一本公证书免去奔波的劳顿;自愿来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当事人,我们要用最专业的法律知识,最高效率的工作作风让他们体会我们公证带给他们的便利。这当然一方面需要进一步的提高我们的办证能力和出证效率,还有一方面就是如何调整我们的公证收费,既能让老百姓减轻负担,觉得物有所值,又能让我们公证处多劳多得,提高收费。这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很现实的问题。

    第三、提高公证员自身的专业素养。公证行业的发展主要还是看有着一只怎样的公证员队伍。我们提供的是专业的法律服务,如果我们都不如当事人懂的多,我们肯定会让这一行业走向末路。我们不能做一个用“纸”来换钱的行业,我们迎接的当事人不能是被迫来做公证的。我们应该从自身寻找业务的突破点,让我们提供的服务可以真正为老百姓解忧解难,提高他们的生活幸福感。

    结语:不做不争气的孩子是我们这个行业向前发展的一个动力,失去一个业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个行业失去进取的力量。向前,会有诸多的困难,但是只有我们齐心协力,我们就能看到公证的新未来。(注:作者冯潇,原为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公证员,现就职于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