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效率, 方便当事人取得小额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 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 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 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
(二)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 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
(三)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四)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 协议。
第三条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 明材料: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
(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 系证明;
(五)申请人的承诺书;
(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应当重点 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
(二)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三)当事人是否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 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
第五条公证机构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继承公证,应当 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被继承人有无遗嘱。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 公证:
(一)不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
(二)公证员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 明材料有重大疑义;
(三)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
(四)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
(五)公证员认为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指导意见由中国公证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