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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原泰安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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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专家——公证

证据保全专家——公证

时间:2019-07-05 来源:岱宗公证处 所属分类:本处动态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


 


法谚“公证是保障法律安全的人”。公证保障法律安全的方式是为预防纠纷和解决纠纷提供证据保全公证书。证据既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又是进行诉讼的必要条件。证据是诉讼的核心和基础,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故法谚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经过时间的磨砺,证据可能会灭失、失真或难以取得。为了保持证据的证明力,预防纠纷,法律设立了证据保全制度。公证是证据保全领域的法律专家。


要了解证据保全公证,首先应认识证据。石火易灭,电光难存。日常生活工作中,证据无所不在。已经发生的事实的需要证据来证明存在。证据,顾名思义,就是指证明事实的凭证,用可视、可读的载体,来证明已发生的事实。吃饭有餐饮发票为证,购物有购物小票为证,住宿有住宿发票为证,乘火车有车票为证。吃穿住行,样样有证。其它还有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工作证、结婚证、房产证等等,都可证明一种权利事实的存在。可见人们的生活和社会交往离不开证据,人们也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着证据来处理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各种事情。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书证、物证证据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民诉法》规定:“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公证的证据在诉讼时具有特殊的效力,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法定根据。


公证证据为何具有较高法律效力?这与公证的国家授权及严格的法定办证程序有关。一方面是因为国家设立公证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授权公证机构行使“准司法的证明职能”。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证明结果国家法律认可。另一方面公证文书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的公证员制作。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定任职条件。制作主体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保证了公证书的公信力。《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程序进行了严格细致的规定,有效保证了公证的质量及优势证据效力


    经过公证的证据与未经公证的证据在纠纷处理是有着迥然不同的效果。一般的证据包括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出具的公文书和个人出具的私文书等。民讼法规定:对当事人提供的一般书证,法院“应当辨别真伪”,“必须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确定其效力”,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公证书,则首先确定证据效力的地位,可以直接采证。无论在诉讼中的证据地位还是证据力,公证证据均高于其它未公证的证据。


案例1、泰城公民李某借给好友张某十五万元,口头约定年利息10%,借期一年,张某出具借据一份。期满后,张某以种种理由拖欠本息。李某于今年2月到泰安市公证处申请办理电话录音公证。在电话里,债务人张某对拖欠本息的事实予以认可,公证员对整个谈话过程进行了录音保全,对谈话内容进行了书面记录。事后,李某持《证据保全公证书》对张某称:“要么立即还款,要么到法院诉讼。”后来,李某兴奋地告诉经办公证员:“公证的作用奇了!拖欠了一年多的债务,他(张某)看到《公证书》后,第二天就归还了拖欠本息。”本案中,李某通过公证的手段达到了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奇效。公证证据在诉讼前能让违法者感到威慑,知难而退;在诉讼中是法院认定事实的铁证。


案例2、泰城公民徐某将多年积蓄一百万元借给好友陈某,口头约定年利息15%,借期一年,陈某出具借据一份。期满后,陈某以种种理由拖欠本息。徐某多次通过电话向陈某催要,并对谈话内容个人进行了录音。后徐某将陈某诉至泰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双方就电话录音证据进行了当厅质证,陈某对录音证据予以否认,要求进行司法鉴定,从而达到了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本案提示:录音证据不经过公证,诉讼时会造到对方当事人的抗辩,法院需要辨别真伪,查证属实。


常见的保全证据公证主要有哪些种类?证据保全公证主要有对书证的保全;对物证的保全;对视听资料的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的保全;对行为过程和事实的保全。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保险、索赔、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房屋拆迁、租房、贷款、质量事故、交通事故、电子数据等方面有案可查、有据可考的证据都可以办理公证。证据保全对象,不再单纯地表现在对传统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或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行为过程的保全,也是逐步延伸到网络电子数据、手机短信、微信信息等诸多新兴领域。


公证申请人应具备哪些条件?首先,公证申请人应与公证事项有法律利害关系;其次,保全证据的方式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列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予受理:1、申请人申请对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公证机构不受理,但经依法实施查封、扣押的机关申请或者同意的除外。2、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3、申请人无能力控制证据保全证据现场的局面,无法防止矛盾激化,公证机构不予办理。4、涉及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违反公序良俗的、进行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性广告宣传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受理。


如何做好保全证据公证有一定的学问。“法律不保护那些躺在自己权利上睡大觉的人。”首先必须摒弃旧观念,树立证据意识。申请公证保全的证据除了符合真实、合法的条件外,还要注意取证手段不违反社会公德及不侵犯他人合法隐私。法谚“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都是说的此理。其次保全证据要及时。“人不能两次经过同一条河流。”时空的变化对证据的影响力深远。如果保全申请不及时就会落花流水,物是人非。


总之而做为法治社会的公民,要摆正人情与法律的关系,树立公证证据意识,这不仅仅是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更长远的方面看,“为权利而斗争”,这也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从法律人的角度解读“中国梦”,那就是“法治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