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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原泰安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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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期的公证法律服务之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战“疫”期的公证法律服务之不可抗力事件公证

时间:2020-02-15 来源:岱宗公证处 所属分类:本处动态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各地区依据实际情况陆续采取推迟企业开工等相关措施,以遏制疫情发展。企业在这段时间无法正常运作,可能因无法及时履行合同约定而承担赔偿。


企业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应该怎么办呢?或许不可抗力事件公证就是“一剂良药”。


根据合同法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总则》上是指: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至少截至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一些具体案情中可以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其作为自然事件所引发的一系列防疫管控措施同样在事前为相关法律主体所无法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企业最紧急应该做什么?有两种方式可供企业选择:


01当事人可申请办理包括政府权威部门在网络上发布的相关公告、通知以及发送推送的短信保全证据公证,企业向对方做出遇到不可抗力进行通知的信函、电子邮件、微信号、QQ号、微博帐号等相关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邮寄送达公证,以及相关文件的书证保全证据公证、文本相符公证。


02专门的“不可抗力公证”,需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后果的证明文件,事件需要权威部门的认定,证明标准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