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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证的“眼睛”破解执行法官的难题

用公证的“眼睛”破解执行法官的难题

时间:2019-05-14 来源:岱宗公证处 所属分类:本处动态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

案例背景:西方法谚“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生效裁决书只是纸面的法律,能否最终落到实处,涉及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能实现。执行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体现司法权威,关系法律尊严。2011年12月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征得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同意后,对一起特殊刑事案件涉案物品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破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新难题,解除了利害关系人双方的后顾之忧,避免了矛盾冲突,化解了执行风险,取得了圆满的社会效果。

分析与办证:

一、一起由疯狂痴迷引发的挪用公款案。2011年12月14日,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接到了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孙修凯法官焦急的咨询电话,询问一起特殊刑事案件的涉案物品能否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本来公证负责诉前保全,法院负责诉讼保全,两者职权明确,泾渭分明。法官要求公证处介入保全刑事案件物证,接待公证员顿时感到大惑不解。通过交流,公证员逐步了解到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

原来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赵某疯狂痴迷于近些年兴起的所谓“傻子买,傻子卖,还有一帮傻子在期待”古董淘宝热潮。明末清初文学家张岱的《陶庵梦忆》卷四说:“人无癖不可与交,以其无深情也。人无疵不可与交,以其无真气也。”但赵某玩物成痴之癖,自2009年11月以来利用担任公司驻聊城办事处业务员,负责公司区域货款结算的便利条件,先后多次挪用公司货款共计五十余万元,在波谲云诡的古董市场购买了大量古玩、书法,据办案公安人员统计:赵某挪用公款共计购买古董八十八件,书法九幅。

事发后,赵某无力偿还巨额欠款,于2011年8月被岱岳区人民法院判除有期徒刑刑五年,涉案部分物品(书法作品)被公安机关查封移送法院,大部分古玩因鉴定、识别、保管存在巨大潜在风险,公安部门并没有查封,而是对涉案物品清点数量,整体拍照取证后,继续存放在犯罪分子家中。

案件终结后,受害方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要求原审法院——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追缴公款。罪犯赵某表示已无法偿还巨额公款,受害方要求执行变卖涉案物品。

一、借助公证的“眼睛”监督司法执行。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孙法官是一位从事执行工作十三年的资深执行员,他风趣而又认真地说:“在执行岗位上咱也算老资格了,咱执行过钱,执行过车;执行过林地和土地;还执行过房产和家具,却从来没有执行过大批量的古玩和书法。执行工作稍有疏忽,就有可能造成古董珍玩的损坏、丢失,甚至被利害关系人指责成徇私掉包、偷梁换柱。”为此,他向院领导汇报要求公证介入,监督法院执行。

为防止涉案物品被偷换、损坏、转移,并鉴于泰安当地无正规资质的古董评估鉴定机构,岱岳区法院研究决定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执行,交受害单位暂时保管,待赵某出狱后协商处理。为避免执行风险,同意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用公证的“眼睛”监督司法执行。

长期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群众意见大,社会关注度高。得不到执行的裁判被戏称为法院的“法律白条”,极大地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度。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1999年5月18日的《关于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民事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最高法院认为:“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关系到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关系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指出:“确保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是保障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破解执行难问题已上升到“讲政治”、“ 讲党性”的高度。公证的“眼睛”是否准确、明亮,关系着司法的严肃、社会的和谐。

二、关于公证“眼睛”的争议。公证介入司法执行工作,是人民司法接受社会监督的表现,这本身不是什么雷人的新闻。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多年来先后办理过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违章建筑拆迁公证,泰山区人民法院收回租赁饭店执行公证及岱岳区人民法院以房顶债执行公证,但公证介入司法机关刑事案件涉案古董珍玩执行,全国还是首例。对于这件复杂稀奇的执行公证申请,公证处立刻召开疑难业务分析会。研讨会上关于公证“眼睛”能否介入这起特殊的司法执行案件以及如何介入执行的问题引发了不同的争议。

首先,对公证能否介入司法执行案件存在争议。个别公证员认为:虽然全国乃至我处都曾办理过执行证据保全,但公证介入司法执行,办理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不足,法理根据不充分。《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九项规定的公证业务是“保全证据”, 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的《公证法释义》一书对“保全证据”的业务范围解释不明确,加之公证权监督司法权无法理依据,如果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公证机构可能会陷于被动局面。多数公证员认为:诉前证据保全和诉讼证据保全只是理论上的分类。“保全证据”公证无论是《公证法》还是《公证法释义》均未区分成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对民事诉讼证据,公证保全无法律上的障碍。另外,“一切权力皆需监督”是法理基本原则。《宪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法院执行权从理论上讲,并不是司法审判权,而是司法行政权。公证监督司法行政执行,法理上无理论限制。

其次,关于公证办理古董证据保全是否适格存在争议。部分公证员提出:公证员只是法律技术专家,并不是古董鉴赏行家。古玩物品雾里看花,真假难辨,办理古董证据保全存在专业技术障碍。多数公证员的主流意见是:办理古董证据保全是对古玩数量、外表特征的保全,不是对古董真伪及价值的技术鉴定。公证员只要掌握基本古董常识,在保全时能对古玩的名称、数量、外在特征进行写实性描述即可预防纠纷。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执行官不得拒绝执行都是基本法理,同样公证员也不得以是行业首例业务就拒绝办理。

最后,关于该项公证申请人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法院。因为本公证事项是法院执行局提出的,法院是公证当事人。另外一种相反观点认为: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法院。《公证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全国人大法工委编的《公证法释义》指出:利害关系“在公证法中,则是指某一公证事项会导致相关主体权利(义务)的增加与减少的关系。”“实质是利益关系。”虽然本公证咨询电话是岱岳区人民法院拨打的,但本案涉及保全的古玩与法院无直接和间接的利益关系,古董的存毁、偷换、转移与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故公证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

经过分析论证,统一了认识,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决定采取以下公证措施妥善办理这起公证事项:1、指定两名资深公证员办理业务。要求在公证前,根据岱岳区法院卷宗中公安经侦机构拍摄的现场证据照片,分析古玩证据保全可能涉及的古董种类,公证员要了解掌握瓷器、陶器、青铜器等古董常识。2、对整个保全过程进行录像,对单个古董物品进行全方位摄像取证。3、为防止古玩在运输途中破损,要求申请人准备充足的胶带、纸箱及泡沫包装纸。

三、第三只眼睛看执行——权衡各方利益的和谐执行。本案司法执行主体是岱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案件涉及受害单位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罪犯赵某及赵某家属等多方关系人利益。为保证执行顺利,公证员与孙法官协商,决定先由法院出面与在监狱服刑的赵某沟通,告知法院决定对涉案物品进行执行的裁定内容及申请公证监督执行的工作方案;其次,将与赵某沟通的结果告知其妻子华某,争取华某配合执行;最后,由公证处提供先进的3D立体摄像机对现场物品进行录像摄像保全。

2011年12月15日上午,三路人员按照协商分工,分头行动。一路是岱岳区法院的两位执行法官,他们携带工作证件来到泰安市监狱,向赵某宣读了执行裁定,为打消赵某的顾虑,告知将由利害关系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对执行过程进行公证监督。另一路是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守候在赵某家楼下,发现赵某妻子的行踪及时与法官沟通。最后一路是公证人员,两位资深公证员办理完公证受理手续后,携带高清摄像设备在工作单位等待出发会合的消息。

虽然已是严冬,但执行的那天上午,阳光却明媚灿烂。十点二十分一个好消息传来,法官已做通了赵某的思想工作。赵某在聆听了执行法官的细心解释后,毫无疑义地在司法告知笔录上签了名,同意了法院的执行工作方案;十点三十分另一个好消息接踵而至,申请人已查明赵某妻子华某的生活规律,每天中午十二点二十分准时回家为孩子做饭。三路人员按照约定时间,十一点三十分在泰安市温泉东路的赵某家楼下集合。

在众人的期待中,十二点二十分到了,但赵某妻子没有按往常的规律现身,大家兴奋的心情开始降温。继续等待二十分钟,仍然没有发现华某的踪迹。人们开始紧张起来。经过法院与各方沟通,紧急分析,认为:一、因参加执行的人员与赵某妻子均不认识,走漏风声的可能性不大。二、既然不认识华某,那她并不知当日执行的情况,故意躲避,对抗执行的可能性也不大。三、华某只是一个百货超市的普通员工,无论是赵某还是华某,他们的家庭背景简单,没有抗拒司法执行的能量。结论是:华某可能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按正常时间回家。

上午晴朗的天气也开始了变化,凛冽料峭的北风渐渐刮起,顺着五岳至尊泰山的高大山体呼啸而下。工作人员焦急地在路边徘徊等待。执行经验丰富的孙法官果断地决定找华某工作单位的负责人了解情况。在某百货超市经理的办公室,关于华某的行踪得到了答案。原来超市的会计请假,华某被超市经理临时安排去外地送货收款,下午三点才能回来。大家紧张的心情开始放松下来。

三点到了,并没有华某的身影出现,三点半过了,仍然不见华某。时间在一分一秒地流失,大家的心情开始重新紧张起来。赶紧去华某工作的超市询问,超市经理与华某联系后答复:“唉!她(华某)不熟悉结算业务,货款结算出了点问题,可能晚两三个小时回来。”于是大家继续在原地耐心地等待,坚持,在瑟瑟的寒风中守候者期望的结果。天色慢慢暗淡下来,泰山雄伟的山体笼罩上夜色的幕纱,山风沉呤依旧,山城灯火阑珊。

2011年12月15日晚六时,赵某的妻子才匆匆地赶回家中。当看到聚集在其家门楼下的七八个工作人员时,华某表情诧异,听清法官的来意后,她的情绪马上激动起来。“他(赵某)不管家,不顾家。挪用公司的钱,乱买杂七杂八的玩意,自作自受。他的事我不管。”

沉着老练的孙法官立刻开始对华某进行耐心仔细的解释说明:“首先,配合法院司法执行,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抗拒执行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再者,本次执行标的仅限于罪犯赵某的涉案物品,执行裁定内容及工作方案告知了赵某,本人已表示同意配合执行。而且赵某的案件,新闻媒体先前进行了大量报道,涉案物品如果继续存放在家中,会引起贪婪者的觊觎,对家庭容易引发安全隐患。”

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历经了半个小时,华某表示同意配合执行,但她向孙法官提出了两个涉及个人尊严及家庭安宁的特殊要求:一、要尊重照顾她及家人的面子,司法执行不得身着制服,引人注目,也不得大张旗鼓,惊动四邻。二、因家中有重病的老人及年幼的孩子,执行不得惊吓着老人和孩子。另外,法院必须在短时间内执行完涉案物品。

执行法官与公证员进行了协商,为了实现人性化执行,对华某的合理要求全部同意。法官和公证员有的更换便服,有的迅速将身上的标识徽章摘除,警车立刻启动撤离执行现场,工作人员进出安静有序。

按照事先协商的工作分工,法院负责对涉案物品进行登记、封存,公证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核对、摄像。公证员首先对赵某家中涉案古董进行整体摄影、录像,然后进入法院执行登记程序。面对博古架上花花绿绿,琳琅满目的坛坛罐罐,执行法官眉头紧锁,愁楚不语。原来对眼前稀奇怪诞的古董珍玩,无人能准确说出名称;另外,法院使用的是制式封条,封条是白纸,黑色宋体加粗字文字,竖排书写,封条尺寸规格长三十八厘米、宽十一厘米 ;而面前的古董玩物,高的花瓶近一米,小的酒杯高不足十厘米,统一规格的法院制式封条无法适用;再者,斑驳陆离、布满尘土的瓶瓶罐罐有的口沿有残缺疵口,有的瓶身有缝隙裂痕,如何完整无损的保全装箱也成了一个大难题。

“这是玉琮,那是三足鬲(注:商周时的一种炊具);这个是彩陶罐,那个是粉彩瓷瓶。”眼前的古董珍玩公证员多数能一一道出,孙法官对公证员的解说惊异不解,现场的公证员却平静地说:“事先处里要求强化学习古董基本常识,所以有了大概了解。”

法官高兴地紧握住公证员的手,“太好了,登记的问题基本解决了;证据的固定、运输能否帮忙想想办法?”孙法官急切地询问道。

“那好办。首先,先由法院对能说出名称的古玩按实登记,对不知名称的古董进行写实性描述登记,事后由公证处根据影像资料,进行核准、校正、记录。其次,因为现场的物品大小规格不一,具体个件的固定、封粘,可使用公证处的封条编号确定。公证封条无规格限制,长短不等,自由裁量,可以量体裁衣。最后,对古董编号固定后,使用胶带将封条编号与古玩缠裹,外包泡沫塑料防止破损。执行物品装箱后,法院在包装箱外体粘贴封条保全。”公证员娓娓道来,“证据保全还是公证处专业啊!”法官由衷地称赞说。协商完毕,既分工又配合的执行工作开始了。

首先,由公证员小心翼翼地将博古架上的古玩依次取下,执行法官对物品进行逐个登记,公证员进行仔细核对帮助确认名称。每一件瓷器、紫砂物品都要查明有无款识,对青铜器物则查看有无铭文。第一件取下的是青花白地囍字缠枝纹饰罐,接下来的是青花白地缠枝纹饰壶、粉彩仕女杯、白地粉彩牡丹瓶‥‥‥。对于暂时不知名称的古董奇物,则描述特征,准备事后核实。例如,对一件青铜器物,公证员与法官的意见不一致,法官记录的是浞炉(夜壶),公证员则认为是三足鼎,由于时间紧迫,搁置争议,事后再由公证员查阅资料具体核实。

其次,公证员使用3D立体摄像机对所有古玩器物正面、反面及底部进行全方位摄像取证。最后,根据物品的大小用不同规格的公证处封签标号封存,使用泡沫纸包装,缠粘胶带固定,谨慎装箱封存。整个过程历时二个半小时,八十余件古玩器物无一破损。九点钟后,身上沾满尘土的法官与公证员静悄悄地走出华某的家,虽然室外寒风刺骨,但大家都感到了成功的喜悦。法院与公证机构首次合作对古董物品的司法执行证据保全,过程是一波三折,结果却是平稳顺利。

俗话说:“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本次证据保全虽告一段落,但故事仍然没有结束,公证员的工作才刚刚拉开序幕。公证员与法官将保全的古玩器物安全护送到暂时保管地——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仓库时,时间已到深夜十点。

临分手时,孙法官紧握公证员的手说:“今天法院的执行工作在公证处的协助下,已顺利完成。但赵某还有一批书法墨宝被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封存转交到法院,刑庭的同志已敦促多次,要求执行移交,请一并公证保全后转交申请人保管。此外,执行工作要想追求圆满,执行卷宗中必须收录公证书。拜托公证员同志辛苦一下,希望能尽快见到《公证书》。”

2011年12月20日公证员来到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对公安局封存转交到法院的赵某案件证据--书法(九幅)进行了现场拍照、编号、封存。承载着法官的期望,公证员开始了紧张地首例古董证据保全公证书的制作工作。

首先第一步,刻录光盘,冲洗照片。将公证员现场拍摄的3D录像刻录成光盘三张;把2011年12月15日赵某家中古董现场照片筛选冲印出三套,每套一百四十四张;对12月20日在岱岳区人民法院拍摄的涉案书法照片冲洗遴选出三套,每套三十三张。

其次第二步,对照片区分粘连。将照片按照保全登记编号顺序粘连到A4纸张上,共计三份,每份六十六页。

第三步,根据现场三D录像及照片,查阅相关资料,核查确认名称。公证员对岱岳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一份共计五页)中的物品名称进行了细致核对,对其中原物有残损的古玩进行记录注明,对登记不正确的古玩名称进行了纠正,例如法官记录是“浞炉”(夜壶)的一件物品,公证员查询资料确定正确名称是“三足鸟兽盉” (注:商周时的一种酒具),核对后制作《物品登记核对清单》一份共计八页。

经过公证统计核对,本次保全的赵某涉案古玩物品共计如下:1、瓷器、陶器类物品。包括:青花白地囍字缠枝纹饰罐、青花白地缠枝纹饰壶、青花白地纹饰瓶、带款识粉彩仕女杯、青花白地缠枝纹饰缸、有款识绿地法郎磁碗及瓷壶、带款识荷花粉彩瓷瓶、荷花鼻烟壶、粉彩瓷盒、有款白地粉彩牡丹瓷瓶、白地粉彩仕女瓷瓶、青花白地缠枝纹饰磁盘、青花白地蝴蝶花卉纹饰瓷瓶、青花白地人物瓷瓶、青花白地景物瓷瓶、童子戏莲瓷罐、陶制人马俑、仕女陶俑、挂釉褐色陶罐、原始彩绘陶罐等,共计七十八件。2、青铜器类物品。包括:三足鬲、三足鸟兽盉,共计二件。3、书画类物品。包括欧阳中石书法等,共计九件。4、玉器杂项类物品。包括:玉琮、双狮戏球摆件、狮子摆件、褐色寿星人物摆件、砚台、竹筒、兽牙等,共计八件。公证员制作完成的整套公证书一共八十二页,完整地记录保全了一起由疯狂痴迷古董淘宝引发的刑事案件物证证据。

社会效果:法院执行工作中引进公证监督的做法,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数量较多,公证保全介入刑事执行案件则较为罕见。公证无论是办理诉讼证据保全还是执行证据保全均存在着不同争议。

《人民法院报》刊登的章鸣林、徐文杰的《执行可否邀公证人员到场公证》一文说:“在公证执行中,公证机关不是对具有裁判性的执行决定进行公证,而是对法院的具体执行行为进行公证。这种具体执行行为属于一种实施权,不具有司法权的特性,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色彩。因此,这种做法并未与现行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的法理特征相悖。”“由公证机关在场见证法院的执行行为,并以公证机关的名义对执行过程出具公证文书,是对执行员的执法行为进行一种监督,体现法院执行工作的公正性;而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是起到一个证明作用,能够有效地防止被执行人事后以财物缺损为由责难法院,阻碍执行。事实上,这种公证执行的做法在实践中已进行了尝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有力地保证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也提升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公信力。”

中国法院网的一篇《引入公证机构+人性化操作 法院巧解执行难》的文章称:“长期以来在执行工作中始终有一个难题困扰着执行法官。在有些执行财产较多的案件中,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对相关的财产不提异议,甚至也在财产清单上签了字,但事后却又对财产的数量、品质提出异议,并以此作为向执行法官发难的理由。”“借助第三方力量(公证保全)执行工作更加透明、公正。”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办理的这起全国首例司法执行古董证据保全,公证员既大量运用法理知识、公证职业技巧,又灵活借助古玩专业技能,并且通过公证的“眼睛”见证了一起充分权衡各方利益的人性化、和谐执行的全过程。事实证明,公证行业经过三十余年的经验积淀,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已形成了成熟的经验。司法执行实务引入公证保全,能借助“第三方的眼睛”对司法执行进行全方位的监督、证明。本案公证办结后,当看到一摞厚厚的公证书时,孙法官高兴地说:“公证介入司法执行真是一件好事情啊!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既证明力强又方法灵活,措施多样。化解了矛盾,预防了纠纷。申请人、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三方都满意,帮助法院实现了和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