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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原泰安市公证处

Daizong Notary Public Office Taian City shandong province Former Taian City Notary Office

让法律援助的阳光照耀在农民工的身上

让法律援助的阳光照耀在农民工的身上

时间:2019-05-09 来源:岱宗公证处 所属分类:本处动态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肖文

    案例背景:近日,一位长期在泰城打工的农民工兄弟李国良抱着一块印着鲜红党徽的感谢牌匾来到泰安市司法局,专门向司法局领导表达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泰安市岱宗公证处的感激之情。在市局接待室,他紧握住司法局领导的手深情地说:“俺和妻子长年在城市打工,农村的承包地早已退还,党的惠农补贴我享受不到;城市的各项社会保障因我的身份问题,也无法奢望;但市法律援助中心、泰安市公证处双双出手,对我的法律困难予以援助,并免除了所有公证费用,俺也享受到了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让我一个普通农民工深切感受到了社会的阳光温暖,使我从失去亲人的悲伤阴影中走出,俺和年幼的儿子有了继续生活下去的无限美好希望”。有人说:“每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普通法律援助案件背后,都有一个曲折动人的司法为民的法律故事”。 农民工李国良对公证法律援助发自肺腑的感激故事又是怎样引发的呢?

一个困难农民工的公证申请。2011年12月27日下午,一位面色黝黑、面带愁容,中等身材,身着一件布满油迹陈旧蓝色羽绒服的青壮男子领着一个五六岁的活泼可爱小男孩来到了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将已故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通过交谈,公证员逐渐了解了这个在泰城打工农民工家庭的困难问题。

男子叫李国良,是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西西住村村民,长期在城市打工,以厨师为业。2011年9月年仅三十余岁的妻子张海燕患乳腺癌医治无效死亡。在泰城妻子张海燕名下遗留有房产一处,系妻子生前,主要由妻子父母出资购买。李国良的岳父、岳母担心其以后再婚,幼小的外孙经济上无所依靠,多次敦促女婿将女儿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外孙李佳骏名下。为解除两位老人在丧女后的后顾之忧,善良的李国良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儿子身上。为此,特申办继承权公证,以解除岳父、岳母心结困扰。

张海燕的房产位于市区中心地段。如何办理复杂的继承公证,是李国良心头的一大难题。由于妻子无固定工作,加之患重病,治疗花去了家庭的全部积蓄,并且李国良为给妻子治病外欠了大量债务,百分之二的继承公证费用成为特困打工家庭的另一重大难题。这套房产建筑面积有六十五平方米,市场价值三十万元,法定公证费是六千元。

公证员热情详细说明了办理继承权公证及赠与公证所需的法律手续,并向李国良提供了办理继承公证具体说明书,这解决了他的第一个难题。当李国良惴惴不安地提出缴纳公证费困难时,公证员马上建议说:“根据2011年实施的《山东省公证法律援助实施办法》,你们虽不完全符合援助的硬性条件,但你们家庭情况特殊,可以偿试申请公证法律援助”。

“ 法律援助?难道不完全符合条件,也能公证援助?”李国良疑惑地问道。“对。公证法律援助是公证处根据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决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生活困难的公证当事人提供免费公证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对于虽不完全符合条件,但确有特殊困难的群众,法律援助中心可以特别照顾”。公证员解释说。

随后,公证员指引李国良来到泰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并受到了中心工作人员的亲切接待。

法援中心张正国主任仔细聆听了公证员关于介绍李国良家庭情况的介绍,在了解清李国良的特殊情况后,用温暖的话语感动了悲伤农民工的心。

张主任介绍说:“法援的宗旨是以无偿法律服务的方式扶弱助贫,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泰安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规定,低保家庭、没有工作领取抚恤金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你虽然不属于上述援助范围,鉴于你的特殊情况,可以特殊处理”。

李国良表示自己是个在泰城的打工者,其所在的社区居委会非常了解他的家庭困难情况,可否由社区居委会出具困难证明。张主任明确答复:“情况特殊,可以特别照顾”。

李国良向泰安市法援中心提供了由泰安市泰山区更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张正国主任及时与市公证处**主任进行沟通交流,张主任风趣而认真地说:“村民、市民都是公民。法律援助的阳光不能有死角。李国良是农村村民,户籍在岱岳区,按理应到岱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由岱岳区公证处办理该公证事项。但他最先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加之他的情况特别,换个机构申请,有可能完全死卡援助条件的法律框框,结果还真不好说。为了贴现政府的温暖,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破例为他出具援助通知书,请市公证处具体为其办理好公证事项”。

**主任毫不迟疑地答复:“搞好公证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讲政治、讲党性的重大事项。市局指派的援助工作,市处一定安排得力人员,优质、高效地完成援助任务”。泰安市法援中心迅速向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出具了(2011)第122号公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

分析与办证:接到公证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后,泰安市岱宗公证处领导高度重视,这起农民工援助事项既是泰安市法援中心2011年出具的最后一起援助通知,也是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办理的2012年第一起公证援助案件。为办好龙年首例公证援助事项,处里决定交由业务主任负责具体经办。

启动公证受理程序后,公证员详细询问了申请人李国良的家庭具体情况,并与其岳父张开友、岳母王玉芹进行了会面谈话。公证员发现这个农民工家庭出了存在经济的困难,还存在复杂的法律继承关系。继承关系的法律复杂性表现在:李国良配偶张海燕名下房产系婚后主要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归属定性有争议。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婚后父母一方出资购买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房产法律归属有了新解释规定,该房产究竟是张海燕的个人遗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存在不同意见。为此,岱宗公证处决定召开专门业务研讨会,分析定性。

研讨会上,部分公证员认为根据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应认定是张海燕的个人遗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则确定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出资方子女。

另有部分公证员认为对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应灵活理解,该规则的法律适用必须结合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张海燕名下房产仅是父母在其婚后购买,当时父母并未与女婿、女儿签订赠与协议,明确房产归属,加之张海燕已经亡故,如果确定房产仅归一方个人所有,产生争议就会无法认定事实。经研究,处务会确定由经办公证员与张海燕父母核实具体情况,探究俩位老人当时出资购房的真实意图,然后确定财产的性质归属。

当公证员告知了张海燕父母相关婚姻问题最新司法解释后,这两个老实忠厚的农民回答:“当时女儿结婚后,随女婿在城里打工,俺老两口拿出一辈子省吃俭用的积蓄加上他们自己凑的一部分钱款,为两人在城里购买了一套二手老房产。当时并未与女儿、女婿明确说死该房产是仅归女儿个人所有还是归双方拥有。俺农民为孩子想的就是结婚生子,孝敬老人。俺们可从来没考虑过孩子离婚的问题”。鉴于上述情况,因张海燕父母没有出资购房归女儿个人所有的意思表示,为防止争议,公证处最终认定房产应归李国良、张海燕夫妻共同共有。公证员将认定结果告知了李国良及其岳父、岳母,他们均无争议。

确定了产权归属问题,仅是完成了公证工作的一半,另一个疑难问题又出现在公证员面前。对于张海燕的遗产份额,李国良及其岳父、岳母均表示放弃,幼子李佳骏就可以继承房产中母亲张海燕的遗产份额,这只是了结了李国良岳父、岳母的一半心愿,另一半心愿的了结仍需考验公证员的智慧。

李国良岳父、岳母希望全部产权落在外孙名下,对此李国良也无异议。但李佳骏年幼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签订赠与合同,此外,全部产权落在李佳骏名下,将来其成年后,万一与生父产生矛盾,李国良的居住权就得不到保障,影响民生。

公证员首先告知李国良公证赠与的法律后果,即公证的赠与行为不可撤销;李国良对此予以认可。其次,公证员建议李国良发表一个单方的附条件赠与声明书,在保留居住权的前提下,将自己的产权份额赠与儿子李佳骏,李国良表示同意。

这样在履行了调查程序及询问核实了张海燕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础上,泰安市岱宗公证处为申请人出具了(2012)泰岱宗证民字第1号《继承权公证书》及第2号《赠与声明公证书》。

2012年1月27日当公证员将一摞公证书递交到申请人手中时,李国良这个困难打工者感动颇深。他激动地说:“作为一个没有复杂专业技能的小小农民工,打工的生活艰辛备至。妻子亡故后,我拖带者年幼的儿子艰难生活,还因为妻子治病外欠了数万元的债务,生活的压力重重。但市法律援助中心却不因我的农民工身份,对援助申请置之不理,而是特别为我们家庭开了法律绿灯,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帮助我们办理了全部公证手续。在法律上解决了我们的家庭困难,又在经济上提供了减免救助。这使我们在城市里打工的弱势群深深体验到了党和政府的法律阳光,对城市的工作生活充满了美好希望”。

社会效果:农民工,是指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农民工,虽是农业户口,但在城市从事着非农业的工作,为城市的发展奉献了汗水。他们多数从事建筑、卫生、餐饮、服务等社会低层工作,工作强度大,收入低,待遇差。为城市的美丽做出了巨大贡献,他们却发现城市的世界不属于自己。二元的城乡体制让进城的农民工享受不到城市的各种福利和待遇。另外,多数农民打工者没有自愿参保意识,在发生工伤或疾病时,不能享受城市社会的医保补贴。在社会处于“草根”阶层,被看成是社会的弱势群体。

李国良说:“都说社会嫌贫爱富,但俺觉得法律援助乐贫助贫”。在法律援助制度的眼里,没有村民、市民,都是平等国民。山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李邦喜处长一篇《谈谈公证法律援助的三个问题》的文章深刻地指出:“运用公证手段开展法律援助,日积月累,持之以恒,做出成绩来了,党委政府就满意、就高兴、就支持,在全社会都在关注公平正义的背景下,依法开展公证法律援助,让弱势群体平等享受法律的阳光,就是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最大体现”。     

由于市一级的公证处平时服务接触的对象并不是社会的最底层,法律援助工作又实行的是分级管理,对口援助,相对而言市级公证处能够得到的援助指派通知书并不多。为此,李邦喜处长明确说:“今后要人、事结合,以人为主。如果人也找不到,事也找不到的时候,那就找一找公证当事人中的准穷人和残疾人,只要是穷人和残疾人,就可以给予公证法律援助。为穷人办一点好事犯不了错误”。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就是通过找公证当事人中准穷人的方式,发现了可以进行援助的公证案件,并积极与市法律援助中心沟通,争取援助案源,从而办理的本次公证援助事项,让困难农民工享受到了法律援助的阳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