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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 原泰安市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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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助公证执行力 降低银贷风险

借助公证执行力 降低银贷风险

时间:2019-05-20 来源:岱宗公证处 所属分类:本处动态

泰安市公证处 肖文

2016年3月10日,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在泰安市公证处办理了第一笔个人借款合同公证,通过非诉讼手段,以公证法律强制执行的方式,保障信贷资金安全。在新的一年里,采取了借助公证服务,管控信贷风险,迅速实现债权的新举措。

    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是由上海农商银行发起设立的新型地方金融机构。自2012年开业以来,以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村镇银行为目标,秉承“高效便捷,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一直在积极探索保障信贷安全,迅速实现债权的新模式。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公证能够助力信贷资金的高效便捷回收,无疑成为新模式的最佳选择。

    借贷合同公证后,一旦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债务,银行即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无需诉讼,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护债权。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借贷合同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体现了公证书的准裁判文书的性质,故西方法偐:“公证人是非诉讼领域里的法官。”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是债权文书公证执行力的诉讼法依据。

    债权文书公证可以预防纠纷,疏减讼源,迅速实现债权,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要求。为解决债权债务争议,通常方式是诉讼或仲裁,如果在签订债权文书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则穿越了诉讼、仲裁程序,迳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避免了债务人违约时的诉讼之累。

    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后,一个特殊的法律效果就是不可诉。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可诉。

    债权文书未经公证与办理公证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大相径庭。按照民诉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二审一般在三个月审结,有特殊情况的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期限均可延长。因此,一件民事诉讼案件官司因繁杂的诉讼程序,拖拉数年也是司空见惯的行业现象,当事人双方为此则饱受诉讼之累。

    除了诉讼之累外则是沉重的诉讼费用,该费用不仅包括法院一、二审的审理费用,还包括高昂的律师费用。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公平和效率,如果一种司法制度即能够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以提高经济效率,无疑是现代经济人的理性最佳选择。

    在强制执行公证程序中,债权人不需提起诉讼,直接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减少了诉讼环节,节省司法时间。由于债权实现能迅速进入执行程序,可以有效防止借款人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最大限度的保障债权的实现,同时,强制执行公证能够省去诉讼费、律师费等纠纷裁决成本,通过强制执行公证的手段实现债权的成本不及诉讼费用的十分之一。强制执行公证在诉讼解决纠纷领域之外,为债权债务的实现开辟了一条快捷通道。

    强制执行公证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耗费,省却了实现债权的诉讼时间、诉讼费用等支出,效率价值、经济价值明显昭著。鲁迅先生曾说过:“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是很令人佩服的,不是勇士,谁敢去吃它呢?”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借助公证执行力,降低银贷风险率,是泰城银企在信贷领域的大胆尝试,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何况这只“螃蟹”即鲜美又价廉。

目前,社会经济持续下行,经济复苏压力山大,经济领域诚信问题严重。借贷关系中逃债、躲债、赖债屡见不鲜。泰安沪农商村镇银行在解决这方面的难题时,借助了能保证债权便捷实现且颜值颇高的强制执行公证,的确值得点赞。(注:原文时间为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