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协会:
为积极推进公证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降低公证执业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公证协会对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了扩展升级,增加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备案查询、执行证书备案、公证抵押登记备案查询、公证提存备案、遗嘱保管备案查询、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和公证员远程教育培训等模块。
经与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协商,现就前述相关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在平台备案查询,以及填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基本信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增备案内容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备案信息内容。1.合同(协议)公证书编号;2.债权文书范围;3.出借人性质;4.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姓名(名称)及法定证件号码;5.合同(协议)金额;6.债务期限及借款合同利率;7.公证员姓名及公证机构名称;8.公证书出具日期。
(二)执行证书备案信息内容。1.合同(协议)公证书编号;2.执行证书编号;3.执行金额;4.执行结果;5.公证员姓名及公证机构名称;6.执行证书出具日期;7.执行证书正文(可扫描或拍照上传)。
(三)公证抵押登记备案内容。1.公证抵押登记证书编号;2.抵(质)押类型;3.抵押人、抵押权人姓名(名称)及法定证件号码;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5.抵押物名称、数量等;6.履行债务的期限;7.抵押担保的范围8.公证员姓名及公证机构名称;
9.公证抵押登记日期。
(四)公证提存备案信息内容。1.提存证书编号;2.提存类型;3.标的物;4.提存日期;5.提存人、提存受领人姓名(名称)及法定证件号码;6.公证员姓名及公证机构名称;7.公证书出具日期。
(五)遗嘱保管备案信息内容。1.保管证书编号;2.遗嘱类型;3.遗嘱人姓名及法定身份证件号码;4.领取人姓名及法定身份证件号码;5.公证员姓名及公证机构名称;6.保管证书出具日期。
二、备案查询使用要求
(一)登录及使用方法。各公证机构登录新增模块与登录平台相同,具体备案查询使用方法将另发操作指引手册(手册可在登陆平台后下载)。全省范围内办证系统已联网且办证系统能够采集本通知要求的备案信息的省份,可通过平台接口上传本地备案数据和查询全国备案数据。
(二)备案要求。自2017年8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应当将自2017年1月1日起办理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和出具的执行证书相关信息在平台备案;各公证机构应当将自公证机构设立至今办理的遗嘱保管相关信息在平台备案。
自2017年8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抵押登记、公证提存后,应当将相关信息在平台备案。
(三)查询要求。自2017年8月1日起,各公证机构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应当在平台查询当事人是否办理过其他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
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抵押登记,应当在平台或者中国公证网上就该抵押物是否办理过公证抵押登记进行查询。
遗嘱保管备案查询方法与公证遗嘱备案查询相同。公证遗嘱备案查询要求见《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开展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工作的通知》(中公通[2013]56号)。
(四)上述备案信息和查询记录应当打印附卷。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基本信息填写要求
根据司法部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要求,需对外提供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基本信息。为保证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基本信息准确无误,请各公证机构于2017年8月底之前登陆平台按操作指引手册要求填写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基本信息。
各地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机构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严格责任,严肃纪律,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相关公证备案查询工作顺利开展。本通知要求的备案和查询记录应当作为今后质量检查的内容。各地在使用登录平台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公证协会请示报告。
中国公证协会
2017年7月6日